《西安财经学院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修订稿)》(西财党字[2007]5号)

作者:纪委监察处  时间:2012-11-23 点击数:

为了加强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职责,健全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保证学院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陕教工组[2004]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议制度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三项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在学院职权范围内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是: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分会主席(二级教代会负责人)也应参加。其他列席成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两次,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商议的问题,可结合本院实际适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商量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其议事范围包括 :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2、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决定本院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规划、计划、总结和各项改革方案;

3、研究讨论本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学院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全员聘任及人事调配工作;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以及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惩和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审定等重要事项。

8、学院招生、就业、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生学籍变动、评优、奖励、违纪处分、济困助学等)。

9、审定院学术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0、研究部署学院稳定与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1、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事宜。

12、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1、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经协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凡未经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2、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教授、学者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工会分会及二级教代会的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5、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6、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纪律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议题一经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4、党政联席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发至有关系、办和科研机构存档备查,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院党政负责人。

2、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学院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要向本院教职工通报,会议相关内容在必要时传达至全院教职工。

3、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党政联席会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本院有关领导汇报。

4、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二) 党总支部(直属支部,下同)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的党建工作,对学院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对本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是学院党总支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党总支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学期不应少于两次。 会议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及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按照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意见。

3、讨论通过本院党总支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4、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5、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干部考核、监督等项工作。

6、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院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总支、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7、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8、讨论审定本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定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9、研究、安排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10、研究、讨论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11、研究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对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2、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总支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13、研究落实学院党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党总支会议应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三)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一般事项;贯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安排、通报工作,协调、解决本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分会主席,各系、办主任。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在讨论学院重大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时应注意邀请学科带头人、教授、学者参加。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院长或其他分管负责人提出,院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2、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3、讨论落实本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4、安排落实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地)建设等项工作。

5、安排落实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津贴发放、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项工作。

6、落实本院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

7、通报学院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8、协调解决本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9、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讨论由本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11、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议事的程序及规则

1、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2、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院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研究部署的重大事项,可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经院长审定后签发,落实工作责任。会议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党总支书记、院长的职责

(一)党总支书记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书记(含直属党支部书记,下同)是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支部,下同)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与院长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五条 负责学院党建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党总支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行政领导各司其职,共同负责。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与院长一起共同抓好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领导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党总支委员的分工和调整。抓好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抓好本院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院的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院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德育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制定、实施本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以及党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配合院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和考核工作,负责本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三十三条 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二)学院院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本院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安排,负责主持和协调学院全面工作 。

第三十六条 院长与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本院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组织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情况。主持制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第三十九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立项、成果申报及转化,负责抓好实验室建设和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建设好学术梯队。

第四十一条 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四十二条 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起共同负责学院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岗位评聘工作;负责学院人事、财务、办学资源调配。按照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经费和资金。

第四十三条 指导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做好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研究和解决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师生出国、晋升、奖惩、毕业生就业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与书记共同负责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政齐抓共管,抓好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廉洁自律。

第四十八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 院党政领导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四十九条 院长和书记共同承担着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院长和书记都有责任。院长和书记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院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经常沟通,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党政领导班子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条 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和学生管理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主动汇报工作,交换意见,并应尊重正职的意见。院长、书记有责任根据工作要求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既要主动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党政领导班子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工作相互交叉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都要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般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双方再做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到一致,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增强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主动配合的意识。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书记和院长要以身作则,共同努力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团结、进取、务实、创新,受群众拥护的廉洁的好班子。

四、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年要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学院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五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五十六条 院长和书记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学者的作用,对本院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并要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的职能。

第五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总支和院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五、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西安财经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其他单位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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