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西财纪字[2012]2号)

作者:纪委监察处  时间:2012-04-17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经2012年3月7日校纪委全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3月26日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纪委建设,发挥校纪委全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构。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是纪委最高决策机构,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维护党的纪律,切实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积极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原则:坚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第五条 讨论审议校纪委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条 讨论审议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审议校纪委向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第七条 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适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听取信访举报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分析案情,研究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讨论研究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程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2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校纪委开会前,纪委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全委会通报。

第十四条 参加纪委全委会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纪委全委会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确定专人担任秘书并负责会议记录。决定重大问题应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题审议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各位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七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暂缓表决的议题,休会后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决议执行和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纪委书记签发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全体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应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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