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财党发[2014]1号)

作者:纪委监察处  时间:2014-01-12 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2014年1月9日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

2014年1月11日

西安财经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基本原则。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健全完善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3.决策机制。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西安财经学院章程》和《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有关工作规定》等决策机制的规定执行。

二、集体决策机构

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

三、集体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人事任免事项

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学术组织成员的审定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2.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3.学校合作办学机构,全资、控(参)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中层及以上人选的确定;

4.校级及以上后备干部推荐,区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5.其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重大合资、合作重要项目(含合作办学、科技文化交流)及对外投资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大宗服务项目;

4.学校基本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修缮项目;

5.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出租和转让;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校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资金支出;

3.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投资、融资;

4.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5.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贵重物品的使用方案;

6.重大捐赠、赞助;

7.其他大额度资金开支项目。

四、决策基本程序

(一)调研酝酿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2.审议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审议重要学术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教授治学机构的审议。

4.审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5.对事关全局的决策,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决策后可能带来的风险要有足够的评估。对事关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决策,要做好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

(二)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1.拟提交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2.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参会人员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1.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决策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1.审议会议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2.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决策实施与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和督办、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做好督办登记并及时报告。校纪委、监察处依据党内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2.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民主监督机制。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4.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5.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6.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和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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