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重要监督事项事前报备办法(试行)

作者:纪检监察机构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监督专责,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完善学校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精准监督,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监督事项包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必须提交学校党委、行政讨论决定涉及选人用人、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招生考试、职称评审、项目评审等领域及其它需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监督事项的牵头实施部门(单位)应在事项实施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将《西安财经大学重要监督事项事前报备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报备材料后3个工作日,经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签署监督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安排专人对报备事项开展监督。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事项采取“备案”、“提醒谈话”、“列席会议”、“重点环节监督”、“事项完成后检查”、“上报重点环节进度和执行规定情况”等监督方式的一种或几种,对该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需要参与监督的事项,指定专人审阅报备材料,及时将监督意见与报备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报备部门(单位)应予以落实。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是指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公开性、公平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不具体参与实施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不替代各部门的职能监督。
    第八条  报备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报备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工作,强化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职责,科学、规范完成工作事项。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报备部门(单位)执行该办法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报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要监督事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刻意瞒报谎报、逃避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财经大学重要监督事项事前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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