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集体研判暂行办法

作者:纪检监察机构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上级转交办、有关机关移送、行为人自述、纪检监察机构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章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线索管理员,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并负责线索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发现或受理问题线索后,实行“一套台账登记、一名专人管理”由线索管理员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形成摘要,进行初步筛选和甄别,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报告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成立集体研判工作小组,通过会议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判。集体研判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一般由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各室主任、线索管理员等组成。根据需要,集体研判时可邀请问题线索发现人员、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

第六条 集体研判工作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讨论,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形成研判结果确定承办室(承办人员)研判结果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线索管理员登记备案。

承办室(承办人员根据研判结果开展核查工作若发现重要问题或核查工作结束,应及时向集体研判工作小组汇报,经集体研判工作小组讨论确定继续处置或办结。

对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的问题线索,经集体研判后,承办室(承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处置结果由集体研判工作小组审核,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

半年定期召开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工作总结研讨会。会议主要任务结合日常监督,对近半年以来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研讨,加强风险防控;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进行小结自查,提高办案质量。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严格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监督管理。问题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处置、归档等,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拖延压、丢失。坚决防止失密泄密、跑风漏气的情况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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