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纪委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中共西安财经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西财大纪发〔2019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校纪委全委会研究通过,并经20191129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126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纪委全委会是校纪委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在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条 校纪委全委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省全面从严治党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分析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有针对性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讨论审议校纪委向上级纪委、校党委、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以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讨论审议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审议经校纪委专题会议讨论后提交的对违纪违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议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的结论;审议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责事项。

第九条 讨论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及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校纪委全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议校纪委专题会议讨论后提请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程

第十一条 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2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开会前,校纪委内设职能室和有关党组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校纪委全委会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校纪委全委会通报。

第十五条 参加校纪委全委会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校纪委全委会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校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内设职能室负责,确定专人担任秘书并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委员的发言、意见和会议的表决结果。决定重大问题应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题审议

第十七条 校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各位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八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暂缓表决的议题,休会后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九条 校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涉及案件、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内设职能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校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组织上认为需要回避的,也可实行责令回避。

第二十三条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全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内设职能室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纪委书记签发后由纪委内设职能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全体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校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由纪委内设职能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

准的,应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西财纪字[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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