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独立审计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校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组织部、监察处、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审计工作,相互配合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研究、审议学校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

(三)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分类督办审计结果运用;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或从相关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二条  学校配备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法律、建设工程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学习,参加培训和相关的继续教育,学校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结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1.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4.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

5、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按学校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学校领导签发。经审定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6.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归档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部、监察处、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等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学校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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